近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王先生将其四位妹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父母遗留的一套房产归其所有。
本案所涉房产为一套60平方米的老式单元房,被继承人去世前未留下书面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法定继承情况下,五位子女本应平均享有继承份额。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四位被告均当庭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并提交了经公证的声明文件。她们委托同一代理人应诉,并一致认为房产应归属长期照顾父母晚年的大哥。
主审法官在调解中了解到,原告作为家中长子,早年曾为家庭经济支持做出贡献。据当事人陈述,其年轻时曾辍学工作以补贴家用,并资助妹妹完成学业。
法律从业者分析,此类案件反映了家庭伦理观念与法定继承规则之间的互动。当事人基于家庭历史与情感因素作出的选择,体现了特定的家庭处理方式。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房产所有权确认归原告王先生所有。该案审理过程展现了当事各方对亲情的重视,以及通过法律途径平和解决家庭纠纷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