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湖北孝昌县一名3岁女童在母亲下楼扔垃圾的几分钟内,在16楼家门口的走道窗户意外坠亡。女童父母质疑小区存在电梯走道窗户未安装限位装置、灭火器箱乱摆等安全隐患,认为开发商、设计方和物业公司应对女儿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遂将三方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
9月19日,案件在孝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包括涉案窗台及窗户是否存在设计建设缺陷、事发时可移动的灭火器箱是否为女童提供了攀爬支点等。案件未当庭宣判。
女童父亲徐先生介绍,7月8日早上,孩子母亲黄女士下楼扔垃圾,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监控录像显示,黄女士下电梯的时间是8点33分01秒,从一楼上电梯的时间是8点36分40秒。在这几分钟里,孩子走出进户门,寻找妈妈。事发现场,从徐先生家出门后,通过约3米的过道左拐便是电梯走道,走道上的一面窗户中间一扇封闭固定,左右两扇窗扇无限位装置,可以大幅向外打开。窗户旁边有一个灭火器箱,侧倒的灭火器箱高约33厘米,而涉事窗台距地面90厘米出头。
徐先生认为,孩子身高90多厘米,可能是踩着侧倒的灭火器箱爬上窗户导致坠落。公安调查确认是意外坠楼,排除了刑案可能。徐先生承认母亲监护不到位,但认为小区开发商、设计单位存在建设和设计缺陷,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也存在问题,应承担部分责任。
庭审中,全洲公司与设计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事发楼栋经竣工验收合格,涉事窗台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窗台过低的问题。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虽然窗台高度符合最低标准,但并不等于完全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楼梯走道窗户为外开窗90度且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严重设计缺陷。
针对物业公司未协助做好窗户防护、限位装置的指控,物业公司代理律师辩称,物业公司只负责维修损坏的公共设施,对于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且未损坏的设施没有改造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灭火器箱是否成为攀爬支点,徐先生提交了自己重走事发现场的视频作为证据,显示灭火器箱放置在事发窗台下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也提交了一段视频,显示灭火器箱放置在消防栓下方。法官出示了警方的现场勘验照片,显示灭火器箱竖立在消防栓下方。徐先生承认“孩子踩着灭火器箱爬上窗户”的说法是基于经验的推测,但认为一个90厘米高的孩子不借助外物无法攀登上窗台。
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以徐某惠的身高,不借助外物无法攀登上窗台。现有证据能否完全排除徐某惠系通过灭火器箱攀爬至窗台导致坠亡的可能,需要进一步查明。最终,法官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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