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
揭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协调、督促等相关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揭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房屋租赁问题是外出务工朋友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从务工者的角度来说,通常希望能多获得一些实惠;而从房东的角度来说,则希望为租赁者提供较少的物质资源。很多时候,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双方产生意见分歧,使得租赁过程洽谈不愉快,甚至引发一定的纠纷。从客观角度讲,如果双方能够实现共赢,就不容易出现此类现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5、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应当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6、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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