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 安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安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依据宪法相关规定,要统一确认原房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将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需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处理方式,并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状况逐步解决问题。当前,首要任务是解决公占私房以及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居住困难的房主的住房问题。要制定房屋腾退计划,优先解决房主居住困难的情况,居住不困难的可稍后处理,分期分批落实到位。
1、若单位和个人挤占了私人自住房,必须遵循“谁占谁退”的原则。若原占用单位已与其他单位交换使用该房屋,则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相互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占用单位要承担必要的修理工作,然后将房屋退还原房主。
2、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应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全部腾退,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需制定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自住房的,要争取在今年年底前腾出并退还原房主。
3、若原房已被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现占单位可另筹房屋安置原房房主居住,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照房管局规定作价收购(需注意,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若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住房,并尽快将占住的房屋退还给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房屋的,要优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退还工作。
安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构建了以“市场供给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以及“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分层次调控体系。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建立打破城乡、地域和户籍差别的住房保障制度,将保障对象扩大到既无法享受廉租房保障又暂时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等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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