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贺某某于2012年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3年和2016年生育了两个女儿。2024年2月4日,次女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额叶-胼胝体巨大占位及双侧额部膜下积液,2025年3月24日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
2025年3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贺某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两个女儿均由其抚养,并要求李某某按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并分配70%的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更重要的是,婚生次女身患恶疾,急需父母与家庭共同关爱和支持。法院指出,在此艰难时刻,原被告双方应搁置争议,将精力集中于未成年子女的治疗,给予足够的关怀与安全感,为治疗和康复创造有利环境。若此时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不仅可能使救治资金被不当分配,还会给孩子造成巨大冲击,不利于病情的治疗与康复。
因此,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在婚生次女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前,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故雁江区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李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资阳中院,资阳中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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