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对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二人购买海南省房产一处,总价319万余元,苏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199万余元。同年6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7月至9月间,翟某某提出离婚,并以举报苏某某及其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7月18日,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后将海南房产的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翟某某获得上述财物后,仍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2017年9月7日,苏某某坠楼身亡。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在案证据显示,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是苏某某个人财产。翟某某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张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
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宣判。
本案时间线如下:2017年3月30日,苏享茂和翟欣欣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17年6月7日,两人领取结婚证;2017年7月18日,办理离婚手续;2017年9月7日凌晨,苏享茂在微博上发遗书,将两人的情感纠纷公开;同日凌晨5点左右,苏享茂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此后,苏享茂家属委托律师张起淮代理此案,但张起淮后来未继续代理。2018年4月20日,苏享茂家属及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起诉翟欣欣。2018年7月12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元以及撤销其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2023年4月7日,苏享茂姐姐苏雅凤接受媒体采访,提到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2023年5月12日,苏享茂家属确认收到翟欣欣的660万元还款。2023年5月20日,翟欣欣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立案。2023年6月9日,苏享茂哥哥苏享龙发布微博称,翟欣欣已被北京海淀警方逮捕。2024年3月7日,苏享茂哥哥苏享龙发微博称,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已移送法院。2025年1月21日上午9点30分,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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