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持续四年的典当纠纷揭示了典当行业高息陷阱的问题。2013年7月,孙某、钱某夫妇为了筹措资金,与一家典当行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以房产作为抵押借款10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合计为3%,相当于年利率36%,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五,即年利率180%。
在收到借款当天,典当行预先扣除了2.5万元的综合费用,孙某、钱某夫妇实际到手只有97.5万元。由于资金困难,二人未能按期赎回抵押物,导致绝当。然而,在接下来的四年里,他们一直坚持还款,累计还款总额达到了159.03万元。
典当行因多次索要剩余款项未果,将孙某、钱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剩余”的100万元本金及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典当行的部分请求,判令孙某、钱某夫妇需归还98.2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和综合费用。
孙某、钱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双方就实际到账金额是否应为97.5万元、约定的息费利率是否过高以及是否已还清全部款项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典当双方并未事先约定可以预扣综合费用,因此典当行单方面扣除2.5万元缺乏依据,本案的实际当金应认定为97.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年息费利率不得超过24%,故本案中的利息及综合费用总和应调整为不超过年利率24%。
按照年利率24%计算,孙某、钱某夫妇应支付的息费总额为57.6万余元。截至2017年11月,二人累计还款已达156.03万元,从中扣除息费后,剩余部分足以冲抵当金97.5万元。因此,法院认为典当行的债权已于2017年11月全部实现,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典当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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