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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 三次道歉未获接受

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及原审被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进...

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及原审被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上诉人何某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包括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链接下的评论截图,以及网友对《事件情况说明》的评论截图,试图证明该说明并未受到广泛关注且不符合公开道歉的形式。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也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包括他们在封面新闻上刊登的《事件情况说明》截图和多家媒体转载报道的截图,以证明他们已通过公开媒体向何某某道歉。

成都地铁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 三次道歉未获接受

根据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和庭审过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2023年6月11日22时28分许,何某某乘坐地铁过程中,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其鞋面有闪光点,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因此发生争执。巡逻至此处的地铁安保员上前询问纠纷缘由,并引导三人下车解决纠纷。期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子让罗某某、曾某某查看,值班站长告知无权检查并报警。民警到达后确认何某某鞋面金属片因反射灯光形成闪光点,澄清后罗某某、曾某某向何某某道歉,但何某某未接受道歉。

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先后三次向何某某道歉。第一次是在纠纷当天,经民警查明鞋内没有摄像头后,二人鞠躬道歉但何某某不接受。第二次是2024年5月30日在封面新闻上发布《事件情况说明》,部分媒体进行了转载。第三次是在二审庭审中,二人再次起立鞠躬道歉,但何某某仍不接受。

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某、曾某某在车厢内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质疑,但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进行贬损。周围乘客注意到纠纷发生,但没有证据显示有乘客对何某某进行指责或贬损。站台期间,罗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长及公安民警陈述纠纷情况,未向行人讲述纠纷原因或经过,路经行人也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曾某某将纠纷照片或视频扩散至网络。

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双方争执主要围绕鞋面闪光是否为摄像头,二人没有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也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进行贬损。因此,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诬告陷害”或“诽谤”“侮辱”。

法院认定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造成了何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法院未支持何某某主张罗某某、曾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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